國家主席習近平4月24日簽署第九號主席令。第九號主席令說:《環境保護法》已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在明確政府責任、加大對違法排污的懲罰力度、加大信息公開等方面實現重要突破,被視為中國用重典向污染開戰的力舉。
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還規定:一是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聯合防治中實行統一標準。二是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對于社會長期詬病的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打出重拳,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同時明確有關按日計罰規定中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明確,此類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其承擔連帶責任。